洪武初年自日边,诏许还家老贫贱。池馆尽付当时人,惟存笔砚伴闲身。刘伶斗内葡萄酒,西子湖头杨柳春。见人断轮只袖手,听人谈天只钳口。
总之,在明初,除了一部分大地主出身的文人,如刘基等人已经参加了新兴的统治集团以外,中小地主出身的文人可以分作两类:一类是依靠新朝保护,得到了新朝统治的好处,决心和新朝合作,有官便做,甚至想尽办法钻营,要升官发财,改换门庭,光宗耀祖的,这类人占极大多数,是朱元璋统治所依靠的主要力量,各级政府官员的主要来源;另一类便是对红巾军抱有深刻仇恨,对新朝当然也抱着抗拒态度,不肯合作的。这一类人人数虽不甚多,但对当时的社会和政治却有相当影响。
朱元璋对付这些不肯合作的封建文人,采用严峻的刑罚,特别制定一条法律: “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。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,是自外其教者,诛其身而没其家,不为之过。”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,办法是杀。
一部分士大夫不肯为朱元璋所用,朱元璋便用特殊法律、监狱、死刑、以致抄家灭族一套武器,强迫他们出来做官。一方面一部分人不肯合作;另一方面新朝又非强迫他们出来合作不可,这样便展开了统治阶级内部另一方面的长期流血斗争。